校园动态

Campus News

首页 / 校园动态 / 宣传报道 /
关于对城区内违法违规不文明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告

作者 : 市人民政府    来源 : 校办    时间 : 2010-08-26

  为依法制止不文明行为,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整体文明程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决定在城区依法对违法违规的不文明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由市城管执法、环保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或者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责令予以清除,可以并处10元罚款。(二)乱倒污水、粪便或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元罚款。(三)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予以清除,可以并处20元罚款。(四)在城市主要街道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罚款。(五)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元罚款。(六)施工单位未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罚款。(七)施工单位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或未集中堆放、及时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且并未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罚款。(八)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九)钉或者刻划树木、攀折、围圈花木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十)在绿地内乱扔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十一)在草坪和花坛内放养牲畜、家禽、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十二)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盗窃绿化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十三)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十四)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下列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不文明违法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非划定为停车区域的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警告或10元罚款。(三)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或者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处警告或10元罚款。(四)行人通过路口,不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或者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走人行横道的,处警告或10元罚款。
  
  三、对下列妨碍公共交通管理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违法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责令改正,按每辆车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车辆不整洁、不卫生拒不改正或违反规定张贴广告的,处50元罚款。(三)出租汽车未按规定设置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监督标志,车身未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无故不使用计价器,故意绕道行驶或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以及粗暴待客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无故拒载乘客、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无从业证驾驶出租汽车营运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五)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客运价格的,收取车费后未出具合法有效车费发票的,处200元罚款。
  
  四、对下列违法经营的不文明行为,由市工商、城管执法、物价、商务、烟草专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车站、校园周边等公共场所占道经营和临街门店出店经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罚款。(三)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经营者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五)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下列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文明行为,由工商、质监、卫生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二)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对下列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由城管执法、公安、工商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六)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七)损坏路灯、公用电话、邮政信箱、报栏、坐椅、雕像、健身器材等公用设施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八)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可以指定单位强制撤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九)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罚款。(十)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七、对下列破坏文化市场环境的不文明行为,由工商、文化、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网吧、非法游戏室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依法予以取缔。(二)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依法予以取缔。(三)歌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责令改正并警告。(四)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信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八、对上述不文明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

  九、本通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宜昌市城管执法局
  
  宜昌市公安局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宜昌市工商局
  
  宜昌市文化局
  
  宜昌市环保局
  
  宜昌市物价局
  
  宜昌市商务局
  
  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宜昌市卫生局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宜昌市烟草专卖局
  
  2010年8月12日

责任编辑: admin  审核: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