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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团活动课:对校园欺凌说“不”

作者 : 易海艳    来源 : 学工处    时间 : 2024-04-11

  4月9日下午,夷陵中学党委书记向春雷老师在2305班上了一节班会课《对校园欺凌说“不”》。这节班会结合社会热点、紧抓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和现实需求,和学生们一起探讨如何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朱慧莹主任和家长代表王晶女士应邀参加了这次班会。

  班会课从三个层面展开:理“意”、求“因”、问“道”。向老师首先以邯郸初中生欺凌事件为例,引导同学们理解什么是校园欺凌以及校园欺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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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和同学一起分析校园欺凌的原因,同学们分析的既有深度也有广度,从个人、家庭、学校、社会四个维度进行了系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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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校园欺凌该怎么办?班会在“校园欺凌预防及应对多方论坛”中达到高潮,学生、家长、老师和检察院检察官在论坛上分别发言,从不同角度提出了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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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代表从三个角度谈预防。1.避免成为受害者,尽量避免和施暴者发生直接的肢体冲突,采取迂回战术,尽可能拖延时间。及时寻求他人的帮助。不要想着忍一时风平浪静,受害者的每一步退缩,只会放大施暴者进一步欺凌的欲望。要让自己强大起来。2. 不做冷漠的旁观者,当发现身边的同学被欺凌时,要及时向家长和老师反映相关问题。这不仅是在帮助受到欺负的同学,也是在帮助每一个可能受到伤害的同学。面对恶意,不要冷漠、不要胆怯,挺身而出或许太难,但是,及时制止、适时报告却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到的。3. 不做施暴者,施暴者可能会带来一时心理上的满足,但将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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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老师代表学校给出了预防对策。1.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2.多开展有益于身心的各类活动,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园氛围。3.建立校园欺凌的发现、干预及学校、家庭、社会三方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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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代表王晶女士深情对同学们说:所有青春都值得被温暖以待,一定要坚守向善之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绝不能做施暴者。如果你遇到校园欺凌,请你勇敢的寻求帮助,千万不要默默忍受,你的懦弱只会助长欺凌者的威风,你应该第一时间告诉爸爸妈妈或者老师,我们会和你站在一起共同面对,你并不孤单,你的背后有我们,我们是你们最坚实的后盾,无论何时,只要你们一转身,我们都在!我们也不要做冷眼的旁观者,如果你看到同学正在遭受欺凌,请不要保持沉默,如果现场情况不允许施加救援,请第一时间想办法告诉老师,不要围观起哄和嘲笑被欺凌者。孩子们,明善恶方能伸正义,知荣辱才可净心灵。我们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做事不冲动,说话不凌人,凡事三思而后行,对校园欺凌说不,守护美好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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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朱慧莹主任从法律角度跟同学们进行了深度讲解。她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校园欺凌行为有明确的处置规定:对轻微的欺凌行为,学校要进行必要的干预,通过训导、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参加特定的主题教育、校内服务活动、接受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等方式,对行为进行管理教育。

 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但欺凌行为具有严重危害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采取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具结悔过、定期报告活动情况、限制实施特定行为、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人员、参加社会服务、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社会观护等矫治教育。对于管教无效的学生,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送入专门学校接受封闭式专门教育。

已满14周岁同学实施的严重欺凌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已满14周岁的同学实施故意杀人、伤害、抢劫、放火等欺凌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同学实施的欺凌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同学们欺凌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司法机关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的欺凌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的,将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他们接收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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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会课在同学们的庄严承诺中结束,向老师要求同学们课后为学校模拟政协社团拟一份“校园欺凌预防及应对”提案,用实际行动为预防校园欺凌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 YiHaiyan  审核: yao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