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动态

Campus News

首页 / 校园动态 / 教学教研 /
湖北2005年高考招生相关政策

作者 : 招考中心    来源 : 校办    时间 : 2005-04-14

     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鄂招委[2005]1号
    
    
    
     来源:高校学生处 时间:2005-04-06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招生委员会,各高等学校:
     现将《湖北省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保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适时对有些规定和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坚持依法行政和从严治考、从严治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综合整治招生考试环境,切实做好招生考试各项服务工作。
    
     一、高度重视考试、评卷的组织管理工作,狠抓考试安全保密,确保高考工作万无一失
     安全保密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生命线和首要任务。各地要在巩固2004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任务,常抓不懈,务求实效。
     1、高度重视高考安全保密工作。各级招生考试部门要把高考试卷安全保密作为头等要务来抓。全省所有试卷保密室必须达到教育部规定标准。各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要加强保密制度建设,落实责任制和责任人,严格按保密规定和操作规程领取、运送、存放、保管高考试卷,切实做好试卷保密室值班、试卷交接登记等各项工作。各承担评卷任务的高校也必须加强评卷期间考生答卷保管和评卷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高考试卷和考生答卷万无一失。
     2、切实加强高考考风考纪建设。继续坚持教育、防范、执法三结合综合治理的办法,加大对考试舞弊的处罚力度,形成对违纪舞弊的高压、强压态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本学校的招生考试工作负总责,对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妥善处理。省教育厅与各市(州)教育部门签定工作责任状和考风考纪承诺书,各市(州)教育部门与所属县(市、区)教育部门,县(市、区)教育部门与各考点签定工作责任状,进一步明确责任人和职责范围。
     3、切实加强对考生的考试诚信教育和纪律教育。各地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完善考生诚信应考管理办法,使每一名考生都阅读和了解国家教育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守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各高中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组织好应考学生填写诚信考试承诺书,从源头上防止考试舞弊行为发生。坚持和完善考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通知单送达制度,促使本地区考风考纪得到明显好转。
    
     二、稳定和完善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高校招生管理,确保高校招生规范运行
     稳定、完善高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管理是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要求。
     1、继续保持主要政策规定的稳定。今年我省高校招生继续执行的主要政策规定有:一是坚持“不退档,不补录,不换录”,即凡按考生填报志愿录取或经征求意见后本人同意录取的考生,不允许退档或换录到其他院校;招生工作结束后,不进行补录。二是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招生,高校录取期间调整计划要在该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前到位。三是严格执行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录取一名批次线下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考生。四是坚持军校招生录取“三不”规定,即不录取无军校志愿的考生,不录取军检面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录取学校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的考生。五是第一、二、三、四批录取院校实行“知分”填报志愿。六是录取期间对生源不足院校(专业)面向全体考生公开征集志愿。
     2、严格高校调整计划的使用管理。省招办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使用的有关要求,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并负责对录取结果做出解释。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巧立名目向考生收费。
    
     三、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提高招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把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申诉渠道公开、违规处理公开。
     1、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公开一切可以公开的招生信息,2005年向社会和考生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招生政策规定;招生计划;高校招生章程;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测试入围标准和名单;加分投档考生名单;军事、公安、艺术合格考生名单;全省考生分数段;录取时间安排和录取进展情况;生源不足院校招生计划;提前单独招生考试录取考生名单。录取期间,考生可通过网络和到县(市、区)招办查询自己电子档案的运行状态和院校退档理由。
     2、进一步做好咨询接待工作。继续坚持省、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三位一体的咨询服务方式,集中公布各级招办和高校咨询接待地点和联络方式,省招办和有条件的高校继续做好网上答疑工作,充分运用通讯、网络和现场咨询等手段,认真细致地做好咨询接待工作,及时反映、解决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3、进一步加大招生宣传工作力度。省招委成立高校招生宣传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宣传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引导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高校要实事求是地介绍本校情况、专业特点和招生规则,不能在录取前承诺本校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误导考生填报志愿。省招办要通过编印宣传资料、开展政策宣讲、印发《考生须知》等多种方式,及时宣传招生政策规定,力争让每一位考生知晓主要的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信息。
     4、进一步做好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和服务。今年,我省所有批次的院校全部按考生统一填报的志愿录取,考生志愿是省招办投档的重要依据和必备条件,直接影响考生的录取结果。各级招办和中学要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和服务,教育和引导考生合理选择学校,慎重填报志愿。要提醒考生不要填报不愿就读的院校或专业,不要填报因身体条件学校不予录取的专业和不宜就读的专业,特别提醒考生志愿卡(表)要本人校对签字确认。因志愿填报不当而落选的责任,由考生个人承担。
    
     四、严格规范高校招生行为和学籍注册管理,维护教育和高校招生的良好形象
     切实加强各个招生重点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各项政策规定,从严治招,依法管理,切实规范招生行为。
     1、严肃招生计划和招生行为的管理。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招生政策规定,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坚决杜绝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未经批准出省招生和游离于招生体制之外招生等各种违规招生行为。对于违规招生的高校,省教育厅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或调减招生计划的处罚,并追究高校负责人责任。
     2、切实加强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招生管理。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加强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教学[2005]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举办高校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履行对独立学院的管理责任,加大对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独立学院招生行为,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独立学院要全面如实介绍学校办学性质、条件和收费标准等招生信息,不得做任何可能误导考生的宣传和承诺。独立学院招生广告须经举办高等学校和省教育厅审查后方可发布。在招生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严禁未经省招办擅自组织生源、严禁未经举办高校同意和省招办审批擅自寄发录取通知书。
     3、加强录取新生的学籍注册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招收新生学籍管理规定,年度招生结束后,省招办将录取新生数据库上报教育部,教育部按学校汇总后下发各省,省教育厅在接收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时,必须和教育部下发的录取新生数据相一致,方能注册。没有经过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且上报教育部备案,不管以哪种形式招收的学生,都属违规招生,均不能注册学籍,学生毕业也不能取得任何学历证书。
     4、严肃招生考试工作纪律。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部“三不准,一禁止” 和招生考试的各项纪律规定,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树立良好的招生工作形象。
     5、严厉打击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诈骗行为。认真执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防范和依法严厉打击高校招生诈骗活动的通知》(鄂教学〔2004〕27号),提高群众识别招生诈骗行为的能力,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高校招生诈骗活动。对查处属实的招生诈骗案件,要及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涉及诈骗行为的招生机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坚决取缔招生中介,高校不得委托中介或参与中介组织的活动到中学进行宣传、拉拢生源,干扰中学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
     6、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单位和本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既要对本部门、本地区、本校的招生工作和廉政建设负责,又要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坚决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招生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不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进一步发挥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作用,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严肃查处顶风违纪案件。
    
     五、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的职能作用,做好招生考试的综合协调。各地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密切同当地公安、保密、交通、卫生、电力、通讯、监察等部门的联系,建设优化考试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对考试社会环境的综合治理,保证高考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本地区、本校的招生考试工作,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招生考试中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件要及早介入,妥善处理,努力维护好招生考试秩序,确保我省招生考试平稳顺利进行。
     
     

     
     附件:
                  湖北省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包括普通中专、中等师范、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双特色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毕业生可报名参加全省高等职业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的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职统考),也可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普通高考和高职统考二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兼报。
     我省确定并公布的英语、信息“双特色”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普通高考、高职统考或“湖北省英语信息‘双特色’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入高等学校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双特色”统考)。三者只能选报其一,不能兼报。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全省统一报名时间为2005年1月1日至18日,拟报考艺术专业的考生报名时间为2004年12月20日至24日。
     具有报名资格、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在报名时,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考试承诺书。
     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经教育部同意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报名参加普通高考、高职统考、“双特色”统考的考生,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者,报名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我省普通高考分为文史、理工两个科类,所有考生均可根据个人情况兼报艺术、体育专业。
     高职统考分为文史、理工两个科类15个考试类别,所有考生均可根据个人情况兼报艺术专业。
     3、借考
     由于我省语文、数学、英语已实行自主命题,从2005年起,对户口在我省、在外省借读的考生不办理借考手续,考生一律回户口所在地报名考试。
     二、考生档案
     1、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信息由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组织市(州)、县(市、区)招办和体检机构等单位采集,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办和中学建立。严禁在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过程中弄虚作假。
     2、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考生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电子档案要求真实、准确、完整,要与考生所填涂确认的原始表(卡)以及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填涂的报名登记表、志愿卡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电子档案中的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须经考生本人校对确认签字,因考生本人填涂或校对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3、省教育考试院负责采集报名、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省招办负责采集体检和志愿等信息。省招办按规定的格式汇总、整理和建立全省考生电子档案库,并负责电子档案的管理和使用。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考生纸介质档案严格按省招办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建,保证考生纸介质档案的完整、规范,考生纸介质档案袋由省招办统一印制。录取新生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办密封盖章,考生自带到高校。各市(州)招办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纸介质档案的管理和发放办法,全省发放录取新生纸介质档案的时间一般为8月中旬至9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各市(州)招办确定并公布。
     根据空军和民航招收飞行学员的要求,各市(州)招办在7月10日之前将报考飞行学员合格的考生纸介质档案上交省招办。
     军事院校录取新生和国防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各县(市、区)招办汇总集中邮寄到高校。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没有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鉴定证明)。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全省高考体检于4月15日之前完成,各市(州)招办在5月12日前向省招办上报体检信息。省招办接受专项复检的时间为5月15日至30日。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及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鄂教学[2004]4号)执行。考生高考体检表由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和体检医师填写各项体检情况,不作考生体检是否合格或是否专业受限的结论。
     各高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
     五、考试
     1、省教育考试院承担全省普通高考、高职统考和“双特色”统考的命题与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2、普通高考、高职统考、“双特色”统考时间均为6月7日、8日,考试具体时间安排按教育部规定执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
     3、普通高考考试科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指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每科满分150分,考试时间:语文为150分钟,数学、外语均为120分钟。文科综合考试内容含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理科综合考试内容含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满分均为300分,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
     参加普通高考英语科目考试的考生都要参加英语听力测试。听力测试方式与2004年相同,成绩按该科满分的20%,即30分记入外语科目总分。其他语种的测试按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执行。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按教育部的要求,参加由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4、高职统考考试科目为“3+专业综合”。“3”为语文、数学、英语;“专业综合”为各专业类别的两门专业基础课的合卷。各科试题均分为主观题和客观题两部分,其中专业综合试题首次增加主观题题型,且所有专业综合考试内容中均要加入《计算机应用基础》内容。语文、数学、英语每科卷面总分均为150分,专业综合卷面总分为300分。语文、专业综合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数学、英语均为120分钟。
     高职统考考试类别在原考试类别的基础上新增计算机信息技术类。
     5、“双特色”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大综合四科,语文、数学、英语每科卷面总分均为150分,大综合卷面总分为300分。考试时间语文、大综合均为150分钟,数学、英语均为120分钟。
     6、高职统考和“双特色”统考由省教育考试院制定考试大纲。
     7、普通高等艺术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的专业考试按省教育厅《关于2005年普通高等院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教学[2004]41号)执行。
     8、在鄂院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实行全省统一专项测试,专项测试由省教育考试院和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共同组织,具体要求按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教学[2005]2号)执行。
     六、评卷
     1、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评卷、统分工作。2005年普通高考所有科目采取网上评卷。评卷和统分工作实行全封闭管理,在考试成绩未向社会公布以前,不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分。
     2、高考评卷是高校和中学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国家赋予的重任。各高等学校和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大局为重,积极予以支持、配合。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选派优秀教师参加普通高考招生考试评卷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03]24号)要求,推荐骨干教师参加高考评卷工作,并协助评卷院校对派出的评卷教师进行培训和管理,确保评卷质量。
     3、6月25日向考生发放高考成绩通知单。高考成绩通知单采取两种方式发放:一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直接邮寄给考生;二是通过各级招生考试部门转发至中学(报名点),由中学(报名点)通知考生。两种方式由考生在报名时自己选择。
     4、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县(市、区)招办有组织地申请复查卷面分,不接受个人查卷申请。
     七、军事、公安、武警、司法和安全等院校(专业)的政审、面试和体检
     军事院校(含国防生,下同)的政审、面试和体检(简称“军检面试”)由省招办协助省军区组织,执行军事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教育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参加军检面试的考生名单由省招办根据军事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高考成绩和身体条件确定。军检面试结论在军事院校录取中通用。军检面试时间为6月29日至7月3日,军检面试实施办法和军检信息采集办法等另文通知。
     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要进行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有关办法和要求另文通知。
     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按照军事院校或公安院校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司法、安全等院校(专业)的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八、招生章程
     根据教育部要求,各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的内容要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招生政策、规定,若与我省招生政策规定有出入时,以我省的政策规定为准。招生章程由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高校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对考生和社会的承诺。
     招生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湖北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有提前单独招生考试的院校,要说明提前单独招生考试的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和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校将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加盖学校公章后,于4月5日前按照规定格式报送省招办汇总,集中在湖北招生信息网(http://zsxx.e21.edu.cn)上公布,逾期或不按规定格式报送的,省招办不另行公布。同时,学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九、录取批次与时间安排
     1、录取批次分为提前批本科、第一、二、三批本科和提前批高职高专、第四批高职高专。从7月12日开始,按以上批次依次开展录取工作,于8月25日结束。
     2、提前批本科录取:军事、公安、司法、安全院校(专业)等,国防生,艺术和体育类专业,部分航海类专业,经省招委同意的其他院校(专业)。
     艺术本科专业分三个时间段录取,即艺术本科(一)、艺术本科(二)和艺术本科(三)。艺术本科(一)为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重点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和经省招委同意的一般本科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录取时间与提前批本科同步;艺术本科(二)为一般本科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录取时间与第一批本科同步;艺术本科(三)为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艺术本科专业,录取时间与第二批本科同步。
     3、第一批本科录取:中央部委直属院校、“211”工程院校和经省招委同意的其他本科院校。
     4、第二批本科录取:一般本科院校。分两个时间段录取,即第二批本科(一)和第二批本科(二)。第二批本科(一)为办在省会城市(含计划单列城市)的一般本科院校;第二批本科(二)为办在省会城市以外的一般本科院校和新组建的本科院校。招收中职毕业生和“双特色”统考生的本科专业安排在第二批本科时间段录取。
     5、第三批本科录取: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本科专业,分两个时间段录取,即第三批本科(一)和第三批本科(二)。第三批本科(一)为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不含我省办在市州的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第三批本科(二)为我省办在市(州)的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
     6、提前批高职高专录取:公安、司法、安全院校等高职高专,艺术和体育类的高职高专,部分航海类的高职高专,招收中职毕业生的艺术高职专业。录取时间在第三批本科(二)录取之后、第四批高职高专录取之前。
     7、第四批高职高专录取:分两个时间段录取,即高职高专(一)和高职高专(二)。高职高专(一)为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院校的高职高专专业,本科院校招收中职毕业生(含“双特色”统考生)的高职高专专业;高职高专(二)为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高职高专专业,省电大普通班,招收中职毕业生(含“双特色”统考生)的高职院校的高职高专专业。
     8、少数民族预科班、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在该院校同批次录取。
     十、招生计划
     1、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安排招生,未经省招办公布计划的高校不得在我省招生。院校在录取期间向我省增加计划在同批次录取结束前到位。
     2、除少数部委属高校面向特殊行业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外,我省不安排、不接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3、2005年我省暂不接收省外独立学院的艺术高职高专招生计划 (教育部公布的31所独立设置艺术院校举办的独立学院除外)。
     4、经国家批准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的高校才可安排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录取期间,增加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必须经国家民委或教育部民族司批准,在规定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5、各高校应于4月5日前按照我省规定的内容和编制的计划录入软件格式将招生计划报送省招办。省招办依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向社会公布。
     十一、填报志愿
     1、2005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使用省招办统一印制的志愿卡(表),包括4张机读卡、2种志愿表。《机读志愿卡(一)》填报提前批文理类、艺术类和体育类志愿;《机读志愿卡(二)》填报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一)和第二批本科(二)院校志愿;《机读志愿卡(三)》填报第三批本科(一)、第三批本科(二)、第四批高职高专(一)、第四批高职高专(二)院校(专业)志愿;《机读志愿卡(四)》填报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和“双特色”统考生的本科、高职高专(含艺术)院校(专业)志愿。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填报志愿使用《湖北省2005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志愿表》。录取过程中,生源不足院校征集志愿,使用省招办统一制定的《征集志愿表》。
     2、填报志愿时间。分两次填报志愿,第一次在高考结束之后、公布高考分数之前估分填报提前批录取的本科、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志愿,考生填报时间为6月10日至14日;第二次在公布高考成绩和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填报第一、二、三、四批院校(专业)志愿,招收中职毕业生和“双特色”统考生的本科、高职高专(含艺术)院校(专业)志愿,以及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志愿,考生填报时间为6月28日至7月1日。
     3、填报志愿要求。县(市、区)招办和中学负责组织填报志愿和志愿信息采集工作,经考生本人校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的志愿表,装入考生档案袋。考生依据省招办在《湖北招生考试》杂志上公布的招生计划填报志愿。考生应通过查询学校招生章程和向学校咨询等方式,了解选报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收费标准、录取规则、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等,慎重选择学校,正确填涂志愿卡(表)。因考生本人了解学校信息不准确、选报志愿不当,或请他人代填、代校和代签志愿卡(表)造成志愿信息错误而导致不符合本人意愿的录取或落选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4、市(州)招办向省招办报送志愿信息时间。6月24日之前报送第一次填报的志愿信息,7月8日之前报送第二次填报的志愿信息。县(市、区)招办向市(州)招办报送志愿信息时间由市(州)招办确定。志愿信息上交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5、征集志愿。录取过程中,对第一、二、三、四批生源不足院校实行公开征集志愿。省招办将未完成计划的院校和计划数向社会公布,考生按省招办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到县(市、区)招办填报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由省招办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投档。
     6、今年我省在宜昌市进行网上填报志愿试点。
     十二、录取
     1、全省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2、高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办监督、检查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省招办和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省招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高等学校必须按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拟退档考生要注明详细的退档理由,并负责对退档考生的解释工作。
     3、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院校工作人员不进驻省招办招生现场。各高校要加强与省招办招生现场的联系,根据我省录取工作进程,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和审核等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下一志愿开始投档后,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上一志愿的考生档案,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办有权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并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4、坚持不退档、不换录、不补录的原则。凡按考生填报志愿录取或经征求意见后本人同意录取的考生不允许退档或换录到其他院校;招生工作结束后,不进行补录。
     5、艺术专业录取。强化全省专业联考成绩在录取中的作用,统一划定联考专业的本、专科专业成绩合格控制分数线;使用联考成绩的专业,省招办将联考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按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成绩的总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3倍以内)投档,高校在已经投档的考生中根据对外公布的录取规则录取。非联考专业和按规定由学校自行组织专业测试的专业,省招办将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第一志愿且专业合格的考生档案,一次性全部投给高校,由高校按对外公布的录取规则录取。
     经教育部批准的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本科院校自行确定本校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其它招生院校均执行我省统一划定的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本科(一)和艺术本科(二)统一划定一条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其标准不低于第二批本科(二)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60%;艺术本科(三)单独划定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6、武汉音乐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武汉体育学院的艺术和体育专业以及武汉科技学院的艺术设计专业(服装与表演、广告设计与表演方向)实行自主招生,由院校自行组织专业测试、自行确定本校的专业合格标准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院校要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和“标准刚性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确定工作程序和录取方案,并开展相关工作。招生录取方案及录取控制分数线报省招委批准后执行。招生录取方案、录取控制分数线和录取新生名单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7、体育类本科、高职高专分别划定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省招办将体育身体素质测试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体育成绩的总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3倍以内)投档。
     8、军事院校本、专科录取各划一条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合格生源中录取。军事院校不得录取无军校志愿考生,不得录取军检面试不合格考生,不得录取军事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的考生。
     公安、司法、安全等高校(专业)和国防生在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取。
     9、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的录取由省招办将专业测试入围、文化成绩上线的生源信息提供给招生院校,学校和考生双向选择,学校择优选拔、自主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录取执行省统一划定的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高水平运动员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为第二批本科(二)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第二批本科(二)录取控制分数线60%的,由招生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招办按有关标准审核录取,该类考生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录取高水平运动员总数的15%。参加省外高校(教育部教学厅[2005]2号文件公布的学校和项目)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测试合格、但未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测试入围的考生,录取文化成绩执行第二批本科(二)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家健将称号及武术武英级以上称号、招生学校对其进行文化考核后认为能够完成专业培训教学任务的考生,经考生本人申请或专家推荐,高校招生、体育和监察等部门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提出经校长(或主管招生的校领导)和纪委书记签发的书面报告以及考生的相关原始证件和证明材料,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同时报教育部学生司备案。
     高校招收一级运动员要自行组织体育专项测试和文化考核,文化考核科目不得少于3门,语文、数学和外语为必考科目,考核标准不得低于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考试的要求,测试合格的一级运动员要经高校、省招办、教育部三级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录取前,高校应将专项测试合格且公示的考生名单和文化考核成绩报省招办。该类考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20%。
     艺术特长生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招生院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院校调档线下20分以内,由招生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对艺术特长测试成绩特别优秀、文化成绩低于院校调档线下20分,但达到院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由招生院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招办按有关标准审核录取,该类考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招收艺术特长生总数的15%。
     华中科技大学、湖北大学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文化录取分数线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10、独立学院和高职高专(二)院校招生录取,与其他批次的院校录取办法相同,由省招办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院校审核录取。考生准考证不作为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的依据。院校在录取期间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省招办面向考生公开征集志愿,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作废。
     11、第三批本科(一)中我省省属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可以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投档录取。
     12、对参加高职统考的中职生分别划定本科、高职高专(一)和高职高专(二)的文化成绩(专业成绩计入文化成绩总分)录取控制分数线和专业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招收中职毕业生的艺术类高职高专单独划定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本科院校(专业)录取根据考生报考科目类别按志愿顺序投档,先投主招科目志愿,主招科目生源不足时再投兼招科目志愿。招收中职毕业生的高职高专专业按考生志愿顺序投档录取,不分主招和兼招科目。
     对“双特色”统考生划定本科、高职高专(一)和高职高专(二)录取控制分数线,省招办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
     13、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部属高校,应按教育部要求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要进一步完善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办法,坚持在高考前对考生进行考核,坚持各环节的公示制度,切实选拔符合本校培养要求的拔尖创新人才。高校应及时将自主选拔入围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并于5月底前将名单及有关信息报省招办,省招办集中向社会公示。在录取前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作为自主选拔录取对象。
     14、经教育部批准可进行单独招生考试(包括外语小语种、第二学士学位、插班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的高校,应按教育部要求开展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按教育部规定将报名信息、成绩信息和录取信息建库,在6月30日之前报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高校办理录取手续时须向省招办提供录取工作报告,包括录取工作依据、录取规则及标准、录取分数线、工作程序、是否公示等内容,并加盖学校公章。
     15、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行,严格执行保送生录取条件,规范审核工作程序,对符合保送条件的考生名单和录取的保送生名单均要向社会公示。从2005年起,我省省级优秀学生不列为高校招收保送生的对象。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武汉外国语学校可以按本校应届毕业生20%的比例推荐应届优秀高中毕业生作为保送生。武汉外国语学校应将推荐选拔条件、程序及名单在向高校推荐之前报省招办核准备案,推荐名单和录取名单应在校内张榜公布。
     保送生招生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16、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高考的外语语种。
     17、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8、少数民族预科班在院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到院校调档线下80分以内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生源范围为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的考生。
     19、农林、地矿油、航海、水利、勘探等本科艰苦专业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录取。
     20、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21、高校录取新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免试生)名单由省招办负责打印,并加盖“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后,提交或寄送高校;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单签发考生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只盖学校校章,不加盖“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高校不得在省招办核准备案录取考生名单之前给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按高校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高校根据省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新生名单和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凭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22、高校对录取的新生要进行资格复查,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可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传报省招办,省招办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予以注销,并报教育部备案。
     23、未经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并上报教育部备案的考生,不能进入省教育厅的学籍电子注册系统,不能取得学籍。
     十三、政策性照顾项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1)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应届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以上运动会(主要指世界中学生体育竞赛;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省运动会;由省教育厅与省体育局等部门联合举办的全省中学生运动会及全省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获得单项前三名,集体项目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4)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及其兄弟姐妹。
     3、同时符合第1、2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且不得超过20分。
     4、恩施州、十堰市及宜昌市五峰县和长阳县的考生(以高考报名号为准)报考所在市、州高校者,神农架林区的考生(以高考报名号为准)报考十堰市、宜昌市、恩施州高校者,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应届毕业生);
     (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以上党政群工部门表彰的优秀学生和优秀干部;
     (3)见义勇为受到市(州)以上行政部门表彰或嘉奖的考生;
     (4)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理、化、生物和计算机信息奥赛省赛区一、二等奖和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5)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三等奖以及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的获奖者;
     (6)在高中阶段,在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和文艺比赛中获得个人一、二等奖、集体项目一等奖者;
     (7)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6、进一步加强对加分投档优录证明材料的审核工作,严格审核程序和审核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加分投档的优录证明材料须经县(市、区)招办和相关部门审核,省招办终审;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证明材料由考生所在中学初审,县(市、区)招办终审,社会考生的材料由县(市、区)招办终审。
     加分投档考生的优录证明材料和有关原始证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并对其证件的真实性负责。
     (1)少数民族考生须经县(市、区)公安和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须经市(州)和县(市、区)外事侨务部门审核盖章;
     (3)台湾省籍考生须经省台办审核盖章;
     (4)体育竞赛优胜者须经市(州)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5)烈士子女及其兄弟姐妹须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6)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须经户籍所在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7)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须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7、对经审核后可享受加分投档考生的名单(包括加分投档的项目、父亲或母亲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要进行层层公示,首先由中学在校内公示,中学公示无异议后才能上报,县(市、区)招办、市(州)招办和省招办都要分别集中公示。

责任编辑: admin  审核: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