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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招生宣传“十不准”纪律

作者 : 教育局    来源 : 校办    时间 : 2004-06-22

     据宜昌日报消息:为加强高中招生宣传管理,规范高中招生秩序,维护教育形象和考生利益,市教育局昨日出台高中招生宣传“十不准”纪律,重拳治理和纠正高中招生中存在的不良倾向和行为。

 “十不准”具体为:未经批准,高中学校不准以任何形式到初中学校进行招生宣传;高中和初中学校均不准以任何形式组织初中毕业生到高中学校参观;高中学校不准以书信、电话、上门做工作和宴请学生家长等形式,干扰考生填报志愿;高中招生录取之前,高中学校不准以任何形式组织初中毕业生参加由本校组织的文化课培优、补习和夏令营等活动;高中学校不准在媒体和社会上作贬低或低毁他校的宣传;高中学校不准在报纸、电视、电台、网站等媒体上夸大和虚假宣传本校的办学成绩、高考质量及未经批准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高中学校不准以许诺进重点班、实验班、奥数班、特长班及减免有关费用等名义,招揽中考高分学生;初中学校领导、班主任和教师,不准接受高中学校以招生为目的的吃请;初中学校不准向高中学校提供优秀毕业生的名单及相关信息资料;初中学校不准在学生和家长中对高中学校作倾向性的宣传,影响学生填报志愿。

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强调指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和责任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在单位评先、个人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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