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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推介使用法制宣传教育标识的通知

作者 : xiaoban    来源 : 校办    时间 : 2005-04-28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普法办〔20051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推介使用法制宣传教育标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好地联系和服子大从,树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品牌,全国普法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征集法制宣传教育标识,经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标识征集评审工作委员会评选,确定了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标识,现已公布使。为进一步规范使用法制宣传教育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制宣传教育标识是普法工作的形象标志,制定法制宣传教育标识是为了适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形势的发展需要,提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公众中的形象,扩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影响,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加深入社会、深入群众,进一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发展。

    (二)法制宣传教育标识的图形及寓意。法制宣传教育标识(见附件)底色为红色,由“法”字演绎而来。“法”字的“水”部放射出三条弧形光带,穿越整个圆形,具有动感、传播、放射、扩大之效应,寓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像光芒一样在全社会传播,同时又如一只用于宣讲法律知识的喇叭。“法”的“去”部,造型如一把金钥匙,擂在三条光带中,象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开启法律知识之门,启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作品采用圆形构图,既符合中国传统的审美习惯,又有鲜明的时代感。作品简洁大方,构思新颖,内涵丰富,易懂、易记、易识别,应用方便。

    (三)各地各部门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印制法制宣传教育物品等过程中均可使用法制宣传教育标识。要向社会和公民广泛宣传、推介法制宣传教育标识,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标识的影响,让法制宣传教育标识逐步深入人心。

      (四)法制宣传教育标识的所有权和解释权为全国普法办公室所有。未经全国普法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营利目的使用法制宣传教育标识。全国普法办公室授权司法行政法制宣传教育部门维护法制宜传教育标识使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负责做好对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标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于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仿冒、仿制法制宣传教育标识的,要主动配合协助工商、知识产权、版权、新闻出版、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加以查处。

    附件:法制宣传教育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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