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中学党员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或父母)营造、买卖、出租私房和参与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嫁娶、升学、当兵等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3、本人因私、因公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4、配偶、子女(含子女的配偶)、父母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5、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报告程序和要求
1、上述所列报告内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一式两份)。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2、学校党支部负责受理本校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
3、学校党支部受理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在受理后的7日内将报告材料中的一份报送市教育局监察室和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
4、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中共宜昌市夷陵中学委员会
200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