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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优录政策

作者 : 教务处    来源 : 校办    时间 : 2017-01-20

一、加分投档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只取其中的一项。

    1.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聚居地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辖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以及宜昌市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等10个县(市)。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

5.烈士子女考生。

    依据《湖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2016〕16号)要求,从2017年起,取消湖北省农村独生女加分项目。

二、优先录取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院校决定予以优先录取。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院校决定予以优先录取。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由院校决定予以优先录取。

4.依据《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民函〔2012〕340号)、《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中青发〔2013〕23号),以“志愿中国”网站注册志愿者数据为基础,以志愿服务时长、频次、单次服务时长三个主要因素,综合考虑获奖、社会评价等方面因素,建立青年志愿者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将青年志愿者划分为1A-5A五个等级。5A级青年志愿者约占青年志愿者总人数的5%。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院校决定予以优先录取。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申报证明材料

 

  考生申请优录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和原始证件,并由相关部门审核盖章。

    一、少数民族

1.户口簿。户口簿上应同时列有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父亲(或母亲)以及考生本人,如考生与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父亲(或母亲)不在同一户口簿上,应出示相应关系证明。户口簿中考生民族身份要与登记表和高考报名信息中的民族身份一致。

2.是否少数民族身份由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分别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3.根据省民宗委2008年12月下发的《湖北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规定,在2000年1月1日(含)后,考生父亲(母亲)更改少数民族身份的须出示市(州)民宗委的批准证明,再由市(州)民宗委报省民宗委备案。

    二、归侨

1.考生归侨证:归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证件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2.考生归侨身份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三、归侨子女

1.归侨证: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2.考生与归侨的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考生为归侨子女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

3.考生身份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四、华侨子女

1.考生父亲(或母亲)的华侨证明: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须出示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定居证明材料。

2.考生与华侨的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考生为华侨子女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

3.考生的侨眷证: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4.考生身份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五、台湾省籍

  1. 户口簿:考生籍贯注明为台湾省籍。
  2. 其身份由省台办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六、退役士兵

1.退役证件:由所在部队发放。

2.户口簿。

    七、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1.退役证件:所在部队发放。

2.获奖证书。

    八、烈士子女

1.烈士证书。

2.考生与烈士关系证明,如户口簿。

3.烈士身份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十、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1.在职人民警察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警官证等。

2.残疾人民警察需提供相关残疾证明。

3.人民警察子女考生需要提供关系证明,如户口簿。

4.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考生需提供因公牺牲证明,由县(市、区)级以上公安局开具。

十一、军人子女(不含烈士子女)

1.现役军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军官证、士兵证等。

2.考生与军人关系证明,如考生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等。

3.军人身份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4.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一至四级军残证书需提供原件,由县(市、区)级人民武装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5.以下各项条件需军人所属部队团级(包含团级)以上政治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1)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的军人的子女;

(3)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4)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5)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者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6)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7)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十二、5A级青年志愿者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从事志愿服务的有关资料证明。考生向县(市、区)共青团委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级共青团委初审确认,再由市(州)共青团委审核确认,最后由市(州)共青团委向省共青团委集中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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